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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丢失处理规定

标签: 2016-09-02 

发票丢失处理规定
1、登报声明作废。发票接收方遇有遗失、被盗、被抢等特殊情况的,应于发票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。声明的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等。
 
2、出具书面情况说明。说明包括遗失时间、地点、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,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。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,发票接收方是法人的,需经手人及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发票接收方是个人的,需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(需与本人核对)。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,除申请开票方要出具上述证明外,发票接收方还要出具未接受到该发票原件的证明。
 
3、发票开具方出具证明。发票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:开具的票种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、开票时间、开票金额、收款项目等。
 
4、公安机关证明。遇有被盗、被抢等情况,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请公安机关出具报案情况的证明。
 
5、税务机关核实。发票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、本人的情况说明、公安机关的证明、发票存根联(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)、发票开具方的书面证明向各市(县)局征管科、市局各分局综合业务科提出申请,征管科、综合业务科对提交材料核实后,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“发票遗失,特此证明”,并加盖公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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