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经 2016 年 7 月 27 日《什邡市华银纸品 厂合伙人会议决议》 一致同意除名合伙人 (执行事务合伙人)刘世瑶(510625196301191 363)。 刘世瑶本人对此有异议,请在本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向什邡人民法院起诉。
什邡市华银纸品厂
2016 年 8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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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 2016 年 7 月 27 日《什邡市华银纸品 厂合伙人会议决议》 一致同意除名合伙人 (执行事务合伙人)刘世瑶(510625196301191 363)。 刘世瑶本人对此有异议,请在本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向什邡人民法院起诉。
什邡市华银纸品厂
2016 年 8 月 2 日